美术学院艺术设计专业2009级学生匡爱明(0905160098)。该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根据《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拟给予匡爱明同学退学处理。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20)周六日延续。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公示期内未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公示期满,学校将做出处理决定。
教务处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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