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包师发[2019]35号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生。
第三条 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开考前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前未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免试)资格或考试成绩(免修资格)的;
(九)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的。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并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条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之一,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学生签字确认, 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违规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教务处,并协助做好违规调查取证工作,做到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教务处按《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违纪处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包括实施一般考试的封闭空间,也包括实施体育竞技类考试的开放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包师发〔200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