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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21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实现共享,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都应面向学生开放。

第三条  各院系实验中心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逐步扩大实验室的开放面和开放内涵。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开放的对象、范围、时间与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范围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及实验室功能、条件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面向全校师生全面开放。

第六条 开放实验的时间要满足师生实验和技能训练的要求,让实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

第七条 实验室在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任务的同时,根据不同层次学生需求进行开放。开放实验的形式主要包括自选型、科技创新型、学生参与科研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自选型实验: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等开放性实验项目,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二)科技创新型实验:学生自主拟定科技创新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类型,安排辅导教师进行指导。

(三)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五)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的过程,如摄影基地、艺术工作室、琴房等。

第八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参与开放实验学生的管理。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教务处与院系组织,院系与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教学或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都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教学计划外的命题实验,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由各院系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经所在院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项目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末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报名,到开放实验所在院系领取“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相关实验室参加开放实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及必要的制作、研制费用。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专项经费的申请,以实验中心为单位进行申报。指导教师根据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人数、内容,进行经费预算,实验中心汇总,经院系主管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开放内容等对各院系预算进行审批,做出全校的实验室开放经费预算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项目公布后,从下学期第三周起开始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型实验、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不受时间限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开放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实验室开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下年度的该项经费。

 

第四章 教学、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工作,并指派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实验指导、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应充分重视利用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损坏,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做好成果的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由院系根据开放的时间及内容核算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室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相应评奖和相应竞赛或比赛。学校对开放实验项目通过参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并作为优先推荐和评选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及教学优秀质量奖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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