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实验教学消耗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教学消耗器材是保证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基础。消耗器材管理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是教学科研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耗器材管理是学校物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消耗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良的消耗器材,把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建立在最佳的物资基础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尤其在消耗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物资管理和经济管理,使消耗器材在实验教学和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消耗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分配、保证教学、节约使用”的原则。我校的消耗器材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校消耗器材的管理工作,各院系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院系应配备思想好,作风正,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消耗器材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明确他们的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奖惩制度。消耗器材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
第二章 消耗器材的分类
第五条 消耗器材包括材料和易耗品
㈠材料
1、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不能恢复原状,改变了原有性能的物资。
2、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为:(六类)
化学药品试剂、燃料
实验用小动物、植物
感光材料、纸张颜料、五金电料。
㈡易耗品
1、易耗品是指可重复使用而又容易损耗的物品。
2、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为:(五类)
玻璃仪器及器皿
各种元件器件及配件
劳动保护用品
磁盘、光盘、录象带及录音带类
三类物资体育服装及球类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消耗器材的计划管理
㈠要按照“保证教学、勤俭节约、预算控制、切块分配”的原则,将消耗器材费分配至各院系,经费统一归教务处管理。
㈡每学期末各院系上报计划要根据教学大纲中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的需要,库存情况,以及上年度实际消耗的条件分析资料,编制“消耗器材预算计划”。计划由实验中心主任进行汇总,经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㈢各院系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作为本学期正式的实施计划。
㈣计划被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至少在该实验开课前20天办理调整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耗材计划。
第四章 采购、验收、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 消耗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应有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要求器材采购、保管、使用相互分离,各司其职。
第八条各院系根据批准后的耗材计划,组织有关人员集中议定采购具体事宜,并组成由院系领导负责的三人以上参加的采购小组,以保证采购消耗器材按时、保质、保量供应。
第九条各实验中心保管员负责验收工作。验收时要按照采购单逐项核对,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由各部门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消耗器材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采购完成三天内报教务处核准。保管员凭第二联(保管)分别记材料分类账和易耗品分类账;第三联(会计)附发票后,交采购人员办理账务报销。入库单用完后将第一联(存根)交教务处备存查。
第十条各实验教学准备人员根据实验需求领用消耗器材。领用时必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消耗器材领用单》(一式三联),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保管员方能领用。保管员凭《实验室物品领用单》第二联(保管)记分类账;凭第一联(存根)、第三联(领用)对各实验课程进行金额核算。
第十一条 各实验中心保管员对本中心消耗器材的领用、消耗和库存定期进行清点保证账物相符,材料、物品均无损坏,及时将消耗和库存情况报告实验室主任。教务处定期抽查。保管员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核实,并向教务处递交本学期实验耗材出入库清单。教务处就各实验中心的耗材账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定期公布各院系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如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财物丢失,必须追究保管员的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安全管理,是消耗器材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经常检查,以防隐患事故。
第十四条 仓库安全守则
㈠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仓库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防潮、防腐蚀、防破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仓库(特别是化学试剂库)的安全消防准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严格管理,不得损坏,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不足或陈旧,应及时配置或更新。
㈢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应急需。发现火情,应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㈣对危险品的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防止自燃、爆炸和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㈤管理人员要严守仓库秘密,未经许可,不得让外人进入库房。未经许可,管理人员不得将库房钥匙转让他人代替。其他任何人(包括领导人)不得另配库房钥匙。
㈥管理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下班前对未验收完毕的稀缺贵重物品,应妥善收存,并闭门窗,切断电源。下班后,库内不得留人。
第十五条 院系应对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如节假日前夕)和不定期的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